在对于实体性的罪名、定性问题上,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和证据,向检察机关出具书面辩护意见,同时兼采类似罪名、行为的案例,与检察官作专业性沟通研讨,建议检察官对于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慎把握,不能搞错人和事[1],并充分考虑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恰当性。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根据***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以及捕后,律师还可以针对羁押必要性向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审查的辩护意见,具体可以围绕该规定的第十七条、十八条展开。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除讯问犯罪嫌疑人外,还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说,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不仅可能成为具有**的司法审查制度,也为辩护方在羁押过程中行使程序性辩护权提供了制度平台。[i]该工作的开展和法律功能的实现,会对当事人十分有利。实践中,对于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聚众斗殴罪一般刑期多久?泰州刑事案件如何判处缓刑
(1)提出具有从轻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律师可以依照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宽的规定,结合各地省高院的实施细则,向控诉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案件存在相关情节,亦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南京刑事刑事案件有哪几个阶段?
其二,看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存在疑问,是否已经查证属实,也即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问题。刑事诉讼中,构罪证据不能*看形式“有没有”,更要关注实质“行不行”,这与刑法探究、评价行为之本意不谋而合。律师要结合程序正当性与否,进一步查明相关证据的“三性”,及时向控诉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或者瑕疵证据的辩护意见,如客观性证据,若不能与案件本身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即使是真实的,亦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其三,看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合理排除。证据矛盾往往出现在不同的言词证据,或者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如果现有证据相关矛盾确实存在,且控诉机关无法解决的,律师当然指出矛盾的所在,并可提出不予采用或者不能定罪的辩护意见。其四,看在卷证据所得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应当是普通人、正常人符合逻辑、有线索或者事实支撑的怀疑,如一案件中,有可能是当事人做的,也极有可能是其他人做的(当然这种可能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那律师就应当提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当然,同时亦要附上怀疑的依据或者线索,以此增加说服力。
1、围绕定性提出辩护意见,力求起诉阶段的比较好化对于一个涉罪行为的定性,其实质就是分析该行为是否构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罪重还是罪轻?在侦查机关之后,检察机关起到把关、“清洁”的作用,律师看到的问题,检察官有可能会看到,也有可能没看到,对于行为是否构罪,往往并不会发生在显眼处,而是在一些细节之处。要严格按照刑法构罪标准,认真分析行为定性,并仔细审查证据,通过逐一比对,发现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依照刑事证据规则,其一,看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存在应有必要和相当的证据予以证明,也即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有犯罪的行为,且证据不是单一、少量或者碎片化的,律师可以以构罪要件为基础,在案卷中寻找、核实证据,并可拟制控诉机关可能会搭建的证据体系,若发现在卷证据根本无法形成证据锁链,或者关键环节有缺失,则有理由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危险驾驶罪一般刑期多久?
职务侵占罪1.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立案标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十四)职务侵占罪(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 刑事案件主犯从犯如何规定?盐城刑事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咨询
刑事拘留比较轻的后果是什么?泰州刑事案件如何判处缓刑
侦查直至终结前始终是一个相对不确定的状态,律师亦可不断调整自己的辩护方案,朝**有利当事人的方向展开辩护。一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中当事人死亡的、行为***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非常实用的点)、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不是当事人所为、自诉案件的、特赦令免刑的等,律师可以提出要求侦查机关撤案的辩护意见。二是在侦查终结前,对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主犯与从犯,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案情,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如对于行为本质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仔细区分系犯罪还是普通违法,是否应当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是否可以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理予以解决;又如对于罪名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评价,是否存在认定责任过重,是否应当调整为相对轻罪名;再如对于当事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建议办案机关有所比较,确定是否有可能系从犯,是否应当降低排位顺序。通过不断表达辩护意见,促使办案机关予以调整,以使在侦查阶段就逐步降低或者减轻当事人的刑责,**终推动案件办理朝相对有利的方向发展。 泰州刑事案件如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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